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設立較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軍事法院等專門人民法院。
較高人民法院是較高審判機關。較高人民法院監督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上級人民法院監督下級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較高人民法院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對產生它的國家權力機關負責。
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辦案流程:
一、案件受理
1.登記立案
凡有明確的原告、被告和具體的訴訟請求,應由人民法院調查處理的民事糾紛,均應立案處理。
2.案件受理
民事案件一般由被告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受理。
3、送達起訴書,指定答辯、舉證期間
4、確定開庭審理時間
二、審理前的準備工作
三、調查案情和采取保全措施
審判人員或合議庭成員接辦案件后,在認真審閱訴訟材料的基礎上,依靠群眾和基層組織對案件情況進行調查研究。
四、調 解
處理民事案件應堅持調解為主。凡可以調解解決的,就不要用判決,需要判決的,一般也要先經過調解。處理離婚案件,必須經過調解。調解要盡量就地進行。
五、開庭審理
開庭審理案件可以就地進行,也可以在法院內進行。
(可以在審理中再次進行調解。)
六、裁 判
制作判決書和裁定書
七、宣 判
人民法院應盡可能向當事人當面宣判。
宣判時,要向當事人宣布上訴權、上訴期限和上訴審法院,說明本判決要在上訴期滿無人上訴后才能發生法律效力。
八、上 訴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靠前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靠前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九、執 行
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一般應由靠前審人民法院負責執行。
十、申訴與再審
1.申 訴
當事人或與案件有利害關系的人不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裁定,可以提出申訴。
2.再 審
各級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進行再審的案件,應由院長提交審判委員會作出決定,另行組織合議庭進行再審。
十一、案卷歸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