較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三百二十八條
在第二審程序中,原審原告增加獨立的訴訟請求或者原審被告提出反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自愿的原則就新增加的訴訟請求或者反訴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另行起訴。
雙方當事人同意由第二審人民法院一并審理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所謂“獨立的訴訟請求”就是原審原告在一審起訴狀中未提出而在二審過程中新提出的訴訟請求。所謂“反訴”,就是在已經開始的訴訟程序中,被告向本訴的原告提出的一種獨立的反請求,目的是為了抵消、動搖或者吞并本訴原告的訴訟請求。
舊法規定:
《較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 184條規定:
“在第二審程序中,原審原告增加獨立的訴訟請求或原審被告提出反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自愿的原則就新增加的訴訟請求或反訴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另行起訴。”